全除凈顆粒劑

生產與貯藏的相關規定
一、配制顆粒劑時可加入適宜的輔料、矯味劑、芳香劑和著色劑等。
二、除另有規定外,藥材應加工成片或段,按具體品種規定的方法提取,濾過,濾液濃縮至規定相對密度的清膏,加定量輔料或藥材細粉,混勻,制成顆粒,干燥。加輔料量一般不超過清膏量的5倍。
三、揮發油應均勻噴入干燥顆粒中,密閉至規定時間。
四、顆粒劑應干燥、顆粒均勻、色澤一致,無吸潮、軟化、結塊、潮解等現象。
五、除另有規定外,顆粒劑宜密封,置干燥處貯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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